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甲级资质换证审批公告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7月28日 来源:国土部
2012年第17号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经审查,下列单位(名单见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甲级资质获准换证,现予公告。 请获准换证的单位于2012年7月30日至8月17日(周休日除外)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办理换证事宜。领取新资质证书,单位法人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原证书正副本,其他人员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及原证书正副本。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单位及电话:地质环境司 010-66558322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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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17号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经审查,下列单位(名单见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甲级资质获准换证,现予公告。 请获准换证的单位于2012年7月30日至8月17日(周休日除外)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办理换证事宜。领取新资质证书,单位法人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原证书正副本,其他人员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及原证书正副本。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单位及电话:地质环境司 010-6655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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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17号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经审查,下列单位(名单见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甲级资质获准换证,现予公告。
请获准换证的单位于2012年7月30日至8月17日(周休日除外)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办理换证事宜。领取新资质证书,单位法人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原证书正副本,其他人员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及原证书正副本。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单位及电话:地质环境司 010-66558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