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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发布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9月29日 来源:本站原创

    国土资源部27日就新近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举行了新闻发布会。

  《规定》全文共14条,重新对行政复议决定做了新的定义,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决定。《规定》将行政复议机关要求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和暂停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情况也纳入监督范围;启动责令履行程序,并明确规定了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法律后果。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土资源部近3年来,复议案件数量在国务院各部委中一直处于前三位。2011年办理案件数达291件,今年前3季度的案件数已达292件,比去年同期增长58.7%。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然而在工作实践中,个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于种种考虑,故意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复议决定,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了国土资源部门的权威,损害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使行政复议制度无法得到真正落实。基于此,2010年,国土资源部启动了《规定》起草工作。2012年8月16日,《规定》在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上审议通过。这将更好地发挥层级监督的效力,提高作为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能力,切实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据了解,国土资源部下一步将以《规定》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规定》宣传力度,出台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决定,提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工作的认识和重视,提升社会各界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工作的认知和认可,确保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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