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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坐牢,罚种树,是对法律的突破吗?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3月11日 来源:本站原创

罚种树是对法律的突破吗?

事件简介:

2007年3月8日,植树节前夕,地处三峡库区的重庆市忠县春雨飘洒,乍暖还寒,遍地桃红李白的花儿盛开。一清早,忠县任家镇铁山村九组的64岁老汉邱天仕和新生镇万井村四组的67岁老汉周心龙各自带着30多位亲戚,扛着锄头来到任家镇周武山上植树造林,这是一次不同寻常的植树活动,这是两位因毁坏山林被判缓刑、在乡村接受监督改造的老人,在坚决履行法院的"判决"。去年8月底,他俩不慎引发的一场火灾,将山上140多亩山林烧得精光,现在整个山头变得光秃秃的。二审法院在判决他们二人缓刑后,还责令他们补种树苗,将功补过。上午9点多,植树开始了,任家镇党委书记杨树声、镇长谢先觉带领40多位镇里的干部、职工前来帮忙。铁山村、万井村的村干部也带着170多名村民加入到植树造林的队伍中。邱天仕、周心龙两位老人干得格外卖力:挖树坑,施底肥,栽树苗,垒泥土,泥巴裹满了裤腿,汗水浸透了衣衫,从山下到山上,他俩埋头苦干,挖坑栽树190多株。他俩除了栽树,还现身说法,给场的干部群众讲述自己犯罪的惨痛教训,忏悔自己毁林犯罪后的不安情绪和惶恐心情。

正在维权律师团意见:

在法律上,"罪"指的是犯罪事实,"罚"是一种责任追究方式。罪与罚本是天生一对,自当形影不离。无罪而罚是责任的擅断,罪而不罚则是对法制的漠视。无论哪一种情况出现,都会给社会秩序和人类权益带来极大伤害。因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一早在世界范围被广泛认可。两百多年来,这一"罪刑法定"原则仍被奉为多国刑法中的一道金科玉律,从未动摇。如今,法学界的百年铁律竟被"罚种树"这一小小举动轻易突破了?乍听之下,十分不可思议。其离奇程度不亚于在物理学领域,万有引力定律突然被打破,成熟的苹果一夜之间飞向了太空。但细想一下,这一做法并非全无根据。

一方面,它超越了我国现有刑种的范围。在我国,刑罚分为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3种。而罚种树难以归入其中任何一类。加之我国《刑法》对盗伐、滥伐林木罪已有罚金和自由刑的明确规定。因此不少人认为,法官只需"对号入座"就好,判令罪犯植树造林完全是多此一举。强迫罪犯从事劳动,本就缺乏正当依据。罚种树既超越了法院的权限,又侵犯了当事人私益。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罚种树操作起来也有难度。如何监督罪犯?违反有关劳动规定应担负什么法律后果?一系列问题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可能给执行带来困难。更有甚者,认为这样判罚只是做秀而已,不仅极可能造成权力滥用,而且其形式意义远大于实际效果。事实果真如此吗?透过近年来的一系列案件,我们也许能看到一些不同的东西。在合法性层面,"罚种树"的判决其实并不缺乏法律支撑。

从2006年永州的滥伐林木案,到2007年彭州的盗伐林木案,再到2011年日照的失火致环境损害案,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共通点:在这些案件中,检察机关无一例外地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所以如此处理,就是因为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有章可循。尽管,刑法中缺乏对种树判决的有力支持,但我们换个角度,将目光投向民法,就不难发现:盗伐、滥伐林木不仅可能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同时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它并没有违背《刑法》的本意,不能仅仅因为现有法律中没有明确对应的规定,就扼杀其未来广泛适用的可能性。此外,采取劳役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也许正是一种符合时代需要的追究责任方式,抛开头脑中复杂的思辨,透过一个普通人最简单的目光,平心而论,谁乱砍滥伐,让他扛上锄头去种树,也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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