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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家环保组织集体上书 呼吁允许公众参与环境监测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12月22日 来源:财新网



12月4日上午,北京西南部房山地区突降大雾,最大时能见度不足50米。

  12月19日,国内21家环保组织联合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环境保护部,建议进一步修改2009年公布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删除其中不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监测的条款,并增加保障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的内容。

  近一段时间,北京、上海等地接连的灰霾天气引起公众对大气环境监测信息的关注。环保部11月16日公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把PM2.5纳入了标准中,但实施日期为2016年。民间对官方尽快监测并公布灰霾主因细颗粒物(PM2.5)监测数据的呼声很高。

  美国驻华使馆从2009年开始公布的PM2.5监测数据,一直颇受争议。与此同时,国内的个人和民间组织开始自测PM2.5以了解环境状况,但这种行为以及数据的共享是否合法,现行法律尚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从2009年起,已经连续三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但至今未正式颁布。2009年4月,环保部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同年11月,环保部“原则通过”征求意见稿草案,并表示要“经进一步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审议”。但此后,没有任何后续立法进度通报。

  包括自然之友、北京地球村、环友科技、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达尔问自然求知社在内的21家民间环保组织,认为这份“征求意见稿”存在违宪侵犯公民科研自由,以及妨碍公民环境知情权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环境监测行为需要审批,环境监测信息的公开也须经过批准。”第 81 条第二款更是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信息。”

  上述民间环保组织认为,境质量关系公众健康,公众对环境质量信息具有知情权。条例中,应当制定更加便于公众了解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的条款,而不是规定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需要审批或限制。他们认为,上述两项规定必须修改,后者则应删除。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环保部门发布具有权威性的环境监测数据,这并不意味着其它渠道的监测数据不能发布,后者其实可以作为辅助数据公众供参考。

  达尔问自然求知社研究员冯永锋说:“垄断的环境信息容易遭受质疑,对政府而言是个巨大的负担。普通公民、环保组织、商业监测机构,可以帮助政府分担这些压力。当环境监测信息来自多个方向的时候,数据和信息本身能够互相校正和协助,推动环境真相的如实传播。”

  公益律师安翔介绍,按照常规的立法程序,《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由环保部起草后,送至国务院法制办审查,最终由国务院来通过和发布。安翔认为:“环保部门应该把重点放在监测和公布数据的真实有效上面,规范监测技术和监测标准。对民间力量,环保部门则应加强合作,把他们纳入国家的环境监测体系中。”

  冯永锋相信,公众参与环境监测有利于环境保护。他说:“环境问题的解决,来自于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参与环境保护工作。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提升,随着环境监测仪器的日益精准、便携和普及,全民监测环境的时代已经到来。在这样的时代,我们的法律应当作出积极的适应,以保障公众能够自由地参与到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的工作中来,促进中国环境问题的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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