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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第一例公益诉讼胜诉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1月29日 来源:本站原创

2012110,我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保局不履行环境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于在贵州清镇环保法庭当庭宣判,取得胜诉,这是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第一例公益诉讼。

 

20111012,我会诉贵州好一多乳业有限公司水污染侵权纠纷一案在贵州省清镇市环保法庭立案。基于案件需要,我会于20111028向贵州省修文县环保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了《修文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修文县环保局公开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环境信息,但修文县环保局一直未将信息公开。

20111124,我会向贵阳市环保局发出《关于商请修文县环保局公开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的函》,建议贵阳市环保局督促修文县环保局将信息公开,但截至2011129(超过信息公开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我会未收到贵阳市环保局、修文县环保局任何答复。

为了督促修文县环保局公开我会申请的有关信息,使我会诉贵州好一多乳业有限公司水污染案顺利进行,20111212日,我会向贵州省清镇环保法庭提起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贵州修文县环保局对我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贵州省清镇环保法庭于当日立案。

2012110,本案在贵州清镇环保法庭公开审理,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马勇部长和盈科律师事务所赵京慰律师任委托代理人,督查诉讼部宋杰彬出庭作证。经过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贵州清镇环保法庭当庭宣判支持我会全部诉讼请求,我会取得胜诉(判决书见下图)。这是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第一例公益诉讼。

本案宣判后,部长马勇接受了正义网记者的采访。他称,环境信息公开是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如果大家连信息都不知道,又该如何参与环境保护呢?大家只有热情,却不知道相关的信息,就能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环境信息公开对环保部门也是有益的,公民的协助,与环保部门形成合力,能更好地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就是在落实公民参与环保的权力。”

“不公开现象比较普遍”,马勇说,这跟一些部门负责人的“特权思想”和“惯性思维”有很大关系。“很多污染事件如果能第一时间公开,老百姓就会支持你。相反,如果你一直遮遮掩掩,让老百姓怎么去信任你?”

本案的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赵京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提到,此案的胜诉,使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得到了尊重和保障。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信息公开可以做到为民所用,政府部门应主动公开。

“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都可以公开,此案可以看做一个标志性案件,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赵京慰分析,本案中当地法院没有迫于政府的压力,而是及时、高效的做出了判决。

赵京慰认为,本案充也充分证明了社会团体的作用。个人在维权时,可能会出现不理性的行为,即使维权成功了,也会因此付出较大的代价。而社会团体则不同,作为政府和民众的中间人,社会团体在依法争取合法权益时,可以整合社会力量,推动事件的发展。  

《人民日报》(2012年01月17日 11 版)对本案进行了报道,评价道:本案开启了以司法审查推动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之门,对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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