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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同一环境违法行为?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4月08日 来源:本站原创

在执法工作中,环保人员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环境违法行为。然而,在对同一违法事实的数个违法行为的认识上,却常常存在分歧,以至于在案件的处理上乃至处罚上,会同时存在适用数个不同的法条都"合法"的情形,处理结果也就不尽一致。

究其原因,其实质是:对什么是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不同的理解,甚至存在模糊不清的界定标准。因此,需要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有一个完整、科学、正确而合理的理解。

一、准确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罚款是行政机关强制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而无条件承担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

此原则的可用范围只是"罚款"这一行政处罚,而不能宽泛到其他种类;但如果法律规范规定了其他形式的处罚,则可以做出相应处罚。

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限制行政机关的随意性,限制和杜绝乱罚款、滥罚款现象,公正处罚,使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作用。

二、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两个要件

《行政处罚法释义》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释义解释是: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共同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首先是对同一事实的正确理解,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这个要件的适用和理解就要根据法条的规定和违法事实,也就是要把法条上规定的理论违法行为变成现实的违法行为。

在生产生活领域内,当事人依其意志所实施的各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并非都是能够产生受法律追究的环境违法行为;只有那些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才产生法律予以相应追究的法律效力,而不具备法定要件的则不产生相应法律处罚的后果。

从违法事实所包含一个或者数个违法行为的关系角度,认定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对描述行为人实施的环境危害行为的特征,阐明构成要件,揭示个数形态的本质属性,剖析不同形态的特征并科学界定其区别,进而确定个数形态使用的处断原则具有决定作用。

环境违法行为不以行为人主观的认识和故意为要件,而应以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为标准。因而,有些形式上具有数个处罚的某些特征,而实质上仅仅构成一个可以处罚的条件;如继续实施的违法行为、想象竞合和结果加重等情形,连续实施的违法行为、牵连实施的违法行为以及可以为其他处罚吸收的环境违法行为等等。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对法条的本质理解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又要求对违法事实有一个全面而透彻的认识。

其次是对同一理由的合理理解。同一理由是指同一法律依据。一事不再罚的并处和不同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罚是有相同之处却并不相同的两个概念。并处是同一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允许的。同一法律规范规定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处罚权,也是合法的。

因此,对同一理由的合理理解,应当紧扣两点:第一,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应根据同一法律依据再受处罚;但是如果依法应当对同一违法行为并处数种处罚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其中一种处罚后,再给予其他应并处的行政处罚,是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二,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即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给予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既要防止重复处罚、多头处罚,又要防止对这一原则作扩大解释,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处罚。在不同法律的规范中,往往存在对同一领域的社会关系进行交叉调整的情形,也就必然造成同一行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在处罚的适用上,可能会存在数种处罚种类及其处罚程度,并且罚种之间也不像《刑法》罚种那样具有明显轻重不同的等级顺序,但是,只要弄清楚如何界定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就能确定应当适用最为恰当的一种处罚,从而避免出现依据多个法条处罚看似都"合法"的情形。

(作者单位:河南省灵宝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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