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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追踪 大龙潭水质未恢复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1月31日 来源:本站原创

去年12月9日,养猪场旁一个直径二三十米的大坑里的污水臭气熏天 记者高伟/摄

从2009年11月开始,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下辖的3个村民小组中,陆续有村民发现自家水管里流出来的水有发黑、发臭的现象。环保部门调查发现,污染这个片区水源的“黑手”,就是与之相邻的官渡区标准化生猪养殖基地小哨生态畜牧小区项目(以下简称养殖小区)。

昆明市环保局经过调查取证,将养殖小区的两个东家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和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公司和羊甫公司)告上法庭。去年12月13日,这起案件在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昨天庭审结束,昆明市中院一审宣判这起案件,并向媒体一一解读了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争议的核心问题。

焦点

水环境侵害行为是否还在继续

本案开庭前,本报记者曾亲历现场,目睹案件开庭在即,两家被告企业对周边环境的侵害仍在继续。昆明市检察院作为这起案件的支持起诉方,也在开庭前3天,到现场调取了大量影像资料,证明污染事件还在持续。

而庭审过程中,两名被告的代理律师均辩称,污染事件发生后,三农公司已建了收集池、沼气池等环保设施,集中收集、治理污水。同时处理了自己养殖的所有生猪,已停止生猪养殖。目前,200余家养殖户的排污行为,与三农公司无关,公益诉讼人应起诉养殖户。

昆明市中院环保法庭经过审理,认定本案涉及的生猪养殖小区的项目主体是三农公司,由两名被告共同经营,且两名被告与养殖户签订“承包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养殖小区的环保设施由两名被告统一建设,污水由两名被告统一处理。所以,目前200余户养殖户仍然从事生猪养殖,仍然向环境排放污水,两名被告就应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昆明市中院认定,目前,两名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

大龙潭水质恢复了没有

公益诉讼人认为截至案件开庭前,被污染的七里湾大龙潭水质并没恢复,相关指标仍严重超标。而两名被告则认为污染水域的水质不但得以恢复,甚至比以前还好。原被告双方各自出具了不同单位的水质“监测报告”。

对此,昆明市中院经审理认定,昆明市环保局出具的、由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嵩明县环境监测站作出的“监测报告”程序合法,具有法定性。所以,法院确认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仍然处于污染状态。

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民事责任能否并行

庭审中,两名被告认为,本案开庭前,官渡区环保局已对三农公司作出停止生猪养殖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仍然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法院不应再判决其停止侵权。

但昆明市中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两名被告已承担的环境行政责任,并不影响本案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

环境损害后果有多严重

为证明这起污染事件的后果,昆明市环保局曾委托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评估,结论为:治理污水需投资363.94万元、一年的运行费为53.27万元。而昆明市环保局主张的赔偿金额也据此得出。

但两名被告否认了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的评估报告。认为村民饮水问题已解决,应采取源头治理的方式,即被报告污染事件发生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昆明市中院审理认定:污染事件发生必然造成环境损害,以前是政府出钱治理,现在开展公益诉讼就是要追究污染者破坏环境、损害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加大污染者的违法成本。而被告提出源头治理的方案,本身就是养殖小区投入经营前,被告应尽的法定义务,现在应继续履行义务,完善环保设施,接受环保部门的验收。而且,为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昆明市政府制定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因此,昆明市中院判令被告承担的赔偿金,应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用于七里湾大龙潭水的治理。

判决

法院判决两名被告承担各种损失434余万元

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三农公司和羊甫公司虽然是两个独立法人,但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三农公司的一名副总经理也证实两家公司实际就是一家公司。因此,昆明市中院确认这两家公司的法人人格混同,且共同经营管理养殖小区。昆明市中院判令这次污染事件的责任由两家公司共同承担。

综合各种因素,昆明市中院判令:两家被告企业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在判决生效10天内,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417.21万元,作为治理污染水源的费用。此外,与本案有关的13万余元评估费和4万余元诉讼费,也由被告企业承担。

虽然判被告赔偿但不影响行政监督污染行为

昨天,两家被告单位的负责人并没到庭。对昆明市中院的判决,两名被告的代理律师并不是很认同。其中一名代理律师表示:“案件上不上诉,要与公司商量后才决定。”

如果被告不上诉,昆明市中院的这个判决即将生效。而一个令人担忧的事实是,就在污染源区,目前仍有养殖户在养殖生猪,环境侵权行为仍然在继续。对此,该案的主审法官袁学红表示,按昆明市目前《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益诉讼人可以申请禁止令,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作出禁止令,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相应行为。但本案开庭前,昆明市环保局并没向法院提出申请禁制令。所以,案件开庭审理时,原被告双方是平等的两个主体。而目前,等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与此同时,环保部门同样可以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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