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后评估机制如何完善?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4月21日 来源:本站原创
某制砖厂制砖项目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对主要设备制砖机认定为非强烈噪声源,未提出环保措施,只提出制砖机建设位置靠公路一侧,其噪声排放可以达到排放标准;对搅拌机、沙石输送机等配套设备提出使用过程中靠近制砖机,利用厂区围墙、绿化带,噪声排放完全可以达到区域排放标准。
环保部门对制砖厂的报告表审查后做出审批意见,制砖项目配套的搅拌机、沙石输送机等设备必须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建设围墙与绿化带,厂界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区域国家排放标准,制砖项目试生产3个月内办理"三同时"验收手续。
随后,这一制砖项目在试运行过程中,露天加工的制砖机发出强烈噪声,引发群众信访不断。
调查发现,这家制砖厂按环评报告表与环评审批意见建设,生产加工的制砖机名称、型号、设计生产能力与报告表一致,但明显为强烈噪声源,与环评报告表不一致,经环境监测,其噪声排放超过区域国家排放标准。
环境监察人员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这家制砖厂未办理制砖项目的后评估,在咨询、了解相关信息后,对制砖机加建了厂房,采取了隔音、降噪措施,使其噪声排放最终达到区域国家排放标准。
通过及时调解,矛盾最后得以解决。但笔者认为,在这起信访调处过程中出现的几个问题应引起重视。
1.上述案例中,制砖项目按环评文件、环保审批意见建设,但试生产过程中噪声超标,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如何处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未对试生产的违法行为做出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只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情形做出规定,《关于企业试生产期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意见的复函》(环函〔2007〕112号)第(三)条,只规定了试生产期间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的,应当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处罚。
而案例中制砖项目按环评文件、环保审批建设,环境监察人员只能以《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处理,如项目建设者不进行后评估,在试生产过程中又拒不改进,环保部门很难对类似案件做出处罚。
2.对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是否必须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砖瓦制造应当办理报告表。这便出现了不一致。
上述案例中的制砖项目是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而是否必须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即可,这一问题在现实操作中没能得以明确。
3.责任应如何追究?
回顾整个案件,环评机构在环评过程中认为其产品说明书是可信的,根据产品介绍的机械噪声排放值,在考虑公路背景噪声值后,认为工厂可以做到达标排放。
此外,制砖机生产厂家在问题发生后便上门检验设备,并认定设备安装存在缺陷。
可以说,环评机构在整个事情中不存在主观过错,环保部门按规定做出审批意见,也不存过错,但这样一来,责任应怎样追究便成了问题。
4.后评估如何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而后评估是针对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而为的,且要求项目的责任单位采取改进措施。后评估是环评工程的一种补充环节,是对发现不足或存在问题进行修复的环节。
但《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后评估的规定仅为只需备案,无需审批,如此一来便使得那些有缺陷的环评得不到完善,使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得不到规范,使后续的环境管理处于被动状态。
针对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应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完善后评估机制。
要把后评估列入到环评系统中,后评估必须经环保审批;对拒不执行后评估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做出处罚决定,以确保后评估机制落到实处;同时应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
执法者言